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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查規則和檢察監督為視角 □浦城縣人民檢察院 黃靜 【內容摘要】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要解決申請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就執行標的能否執行的爭議。實踐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為執行階段的救濟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該類訴訟案件情況及法律關系復雜、裁判不統一問題突出。本文將從實務角度對該訴訟制度進行審查規則研究,并從檢察視角論述對上述制度的監督問題。 【關鍵詞】案外人 執行異議 審查規則 檢察監督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概述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權、合法占有權、用益物權、特殊擔保物權等,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的訴訟。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查規則 實踐中,案外人基于不動產執行標的所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占相當大比例,現根據各權利主體及性質的不同,簡述幾種常見的上述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規則: (一)借名買房的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筆者認為,案外人主張其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且能夠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案外人才是真正產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排除執行。 (二)基于以房抵債的物權期待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在此類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到期后,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雙方達成以房抵債協議,案外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物權期待權的,應予支持其執行異議訴請。 (三)基于預告登記的物權期待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在預告登記后尚未符合物權登記條件時,受讓人先提出“停止處分”的異議,在具備物權登記條件后,受讓人才可提“排除執行”的異議。超過預告登記有效期,預告登記權利人不得再以已進行預告登記為由對抗強制執行。 (四)基于無過錯買受人物權期待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房屋無過錯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要認定其享有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需同時符合4個條件:1.在法院查封前買受人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不動產買賣合同;2.法院查封前買受人已占有案涉不動產;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五)基于消費者物權期待權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賦予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的保護以排除執行的效力,應同時符合3個條件:1.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2.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所約定總價款的二分之一。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檢察監督路徑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對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程序, 但這一救濟程序有時卻成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合謀、惡意串通逃避執行的工具。實踐中,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屢見不鮮,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來拖延、甚至妨礙法院生效裁定執行。對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監督: (一)強化內外聯動協作,拓寬線索收集渠道。檢察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強化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相互協作,并注重各檢察業務部門相互配合,通過刑事檢察、民事檢察協同發力,暢通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的線索發現及移送渠道,理順虛假訴訟犯罪與民事虛假訴訟之間的銜接關系。 (二)充分利用調查核實措施, 確立監督重點精準辨別。根據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存在偽造證據、惡意串通等事實行為的典型特征,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調查核實措施,統籌行使調查核實權,確立監督重點,提高精準辨別的能力,由點及線、以點帶面地對該類訴訟和訴訟相關領域進行有效監督。 (三)加強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提升法律監督質效。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單純通過書面審查的方式難以作出精準判定,只有加強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才能不斷拓寬監督形式,增強監督質效。對涉案人員要采取交叉詢問的方式,并圍繞訴爭標的物的不合常理之處進行重點審查。 (四)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檢察機關對參與案外人執行異議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以及中介機構炮制虛假訴訟的行為, 應及時向行業協會、司法行政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加大對參與此類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五)加強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綜合運用各項法律監督措施。實踐中,大多數民事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對檢察職能不甚了解,且對檢察監督有所顧忌,在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時,檢察機關很難查清案件事實。由此可見,加強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讓當事人感受到檢察溫度并取得他們的信任和配合,是檢察監督取得實效的關鍵所在。 四、結語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從個案來看,可能沖擊既有裁判的效力,還可能顛覆執行債權人權利實現之期待。從制度來看,是以一個權利來排除另一權利的行使。對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應全面履行監督職責、不斷拓寬監督形式、切實增強監督實效,與其他部門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關系,實現監督過程中的雙贏共贏多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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