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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檢察制度在中國確立以來,對檢察制度和檢察官職業探究的熱度從未減息。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檢察官對所辦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檢察官以案釋法有助于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推動法治中國建設,回應群眾關切問題,維護社會穩定,警示教育公職人員,預防職務犯罪。 〔關鍵詞〕檢察官以案釋法;法治中國建設;實現路徑 一、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內涵界定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之描述,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對所辦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包括“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一)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場合與主體 在《規定》中,具體列明了7種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情形,以案釋法存在于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后。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依法抗訴、監督執行等各個環節都可能存在以案釋法。檢察官以案釋法都必須與具體案件緊密結合。檢察官只能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針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搜集、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脫離個案框架、缺少具體案件作為前提的釋法說理和宣傳,都不滿足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場合條件。 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實施主體是檢察官。以案釋法的主體與其場合相關,檢察官只有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作為法律職業者,才享有釋法說理的權力、承擔以案釋法的職責,檢察官及檢察機關脫離案件進行的刑事司法解釋活動,不屬于以案釋法的范疇,此時的檢察官也沒有以案釋法的權力。 (二)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對象和目標 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對象包括案件相關方及辦理過程中的重點問題。案件發生在前,檢察官介入辦案在后。案件事實的還原需要證據的輔助,依據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要求,檢察官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客觀公正地搜集、篩選和采納證據,遵守法定程序,并正確適用法律。 檢察官承辦的案件大多涉及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對于這類基本人權的剝奪,檢察官需要審慎,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同時,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在懲治犯罪的同時,維持社會的穩定。對于此類案件,應及時準確地讓群眾知曉情況,從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猜測和虛假信息的傳播。因此,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價值功能 檢察官辦案釋法是對案件利益相關者進行釋法說理,包括7種與案件相關的釋法類型;向公眾以案釋法包括6類案件,大體可歸結為3大類,即契合社會正義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被廣泛關注的案件、為警示教育而進行宣傳的案件。 1、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推動法治中國建設 第一類案件,即雙效合一、契合社會正義的案件,即“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弘揚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案件”和“能夠體現新出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闡釋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案件”。此類案件的特點在于擁有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且與社會正義觀和價值觀相一致。將這樣的案件向社會廣而告之,有利于增強群眾對法律的信任,有助于在傳播法治正能量、驅減法治負能量的過程中鞏固憲法法律的權威。 2、回應群眾關切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法治建設的目的之一在于提升群眾的法律意識,使社會成員能夠認真學習法律、正確使用法律、客觀評價法律,提升其維權意識,更新其法律知識。檢察官應及時向其釋法說理,助其正確理解法律,避免“信訪不信法”的情況出現。同時,向社會發布案件辦理的關鍵環節,勇于接受監督、客觀回應監督,形成與社會成員的良性溝通,既能夠防止不當猜測和虛假信息的傳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又能夠防止“媒體審判”的鬧劇影響司法公正。 3、警示教育公職人員,預防職務犯罪 以案釋法第三類案件,即為警示教育而進行宣傳的案件。除了法律效果之外,對這類案件的以案釋法更強調對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追求。通過向社會公布辦案過程相關細節,形成與法律法規相似的威懾作用,發布典型職務犯罪案件,結合案件進行釋法和說理,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警示和教育,使其“自我警醒”“廉潔自律”,面對公共利益與個人私利時避免特權思想的影響,做出正確選擇。 三、檢察官以案釋法價值功能的實現路徑 以案釋法必須以案件為中心,在法律體系框架內釋法說理,不能脫離案件而對某部法律或某個法律文本單獨進行解釋。同時,在案件的選擇上,某些政策性、口號性的倡議和法治宣傳,由于在社會上已長期存在,社會成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已經知曉,沒有必要做浪費司法資源的重復公布,而應著重對關系社會穩定、群眾利益的案件展開以案釋法程序。 為防止虛假信息的彌漫,檢察官應保證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全面不意味全部的案件,亦不代表案件所有信息,而應以將案件的事實和過程表達清楚為標準,審慎地選擇公布的信息。以案釋法所發布信息應保持連貫性和一致性。對于相同的案件,所公布的信息應該相一致相契合,避免出現矛盾之處。以案釋法亦需要結合不斷變化的國情和司法環境,在對公布的信息進行變更時,需要經過專業論證和謹慎的程序,充分論證案件所處的時間和環境背景,而后方可對改變后的信息進行發布。這既是維護憲法法律穩定性和權威的需要,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周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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