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這么一對夫妻,每到一個城市,他們就專找犄角旮旯里的小賣部,購買過期食品。這是為何?原來,這對夫婦專買過期食品,只為找店家“維權”索要“賠償款”。近日,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敲詐勒索案。 “就診材料 ” 嫌疑人敲詐勒索店家 過期食品有“商機” 對一般人來說,購買到過期食品是一件十分窩火的事情,不僅可能因為誤食而導致身體不適,還有可能因此走上維權道路而勞心勞力。但是,對于三明的姚某榮和張某波夫婦而言,這卻是一個再好不過的“商機”。 姚某榮、張某波夫妻二人有多次違法犯罪前科。曾經,夫妻二人因同一件事情被判刑,那就是購買過期食品進行敲詐勒索。夫妻二人上網時發現打假維權的新聞,覺得有空子可鉆,就故意到商店購買過期商品并假裝食用,故意裝出惡心、想吐、腹瀉等癥狀從醫生處騙取開藥單等診療記錄,繼而到商店里威脅、恐嚇、索要“賠償款”,即所謂“維權”,后因此被判處刑罰。 出獄后重操舊業 夫婦二人出獄后,重操舊業。不但壯大了隊伍重新開始,還將自己的父親也拖下水。 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間,姚某榮、張某波夫婦帶領姚某榮的父親姚某發、張某波的老鄉史某軍、張某波的親戚吳某,以購買過期商品向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款”的方式賺錢。 由姚某榮、張某波安排該犯罪集團的日常活動,駕駛小轎車前往安徽省、湖北省、重慶市、河南省、河北省等地尋找小超市、小食雜店等。每到一處姚某榮、張某波都安排成員在多家小商鋪內故意購買過期或臨近過期食品,由姚某發、史某軍或吳某食用少量或者假裝食用購買的過期食品后,以食用過期食品導致身體不適為由到當地醫院自訴病狀就診,要求醫院開具相關診斷記錄及藥品等。采取現場吵鬧、威脅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報警等手段向小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款”。最多在半天內,17次持同一份“就診材料”,連續向2家至5家小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款”。 一名小商鋪店主在被索要“賠償款”后,在當地小賣部交流群發現其他商戶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才明白自己遭遇了勒索,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姚某榮一伙人這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敲詐勒索再獲刑 經查明,姚某榮、張某波等人通過前述手段共計作案73起,其中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共同作案73起,涉案金額人民幣12萬余元;史某軍參與作案57起,涉案金額人民幣9萬余元;吳某參與作案16起,涉案金額人民幣2萬余元。 經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史某軍、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使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綜合評判,判處被告人姚某榮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波有期徒刑7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某發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史某軍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一審宣判后,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明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項規定并不保護案件中的所謂“消費者”。應當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及范圍內維權,千萬不要去鉆空子,耍小聰明,不然可能像案件中的被告人一樣,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洪珊珊)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