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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4日訊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有益于改善居住條件。但是,由于樓層不同導致利益不同,難免由此產生分歧、矛盾。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因“加裝電梯”引起相鄰關系糾紛案。該案中,同安某小區一樓業主因該樓宇增設電梯,將樓上12戶鄰居訴至法庭。 表決通過增設電梯 開始施工卻遭阻攔 老黃是案涉樓宇101室業主,老林等12人是該樓宇樓上業主。樓宇位于同安區某老舊小區,為一梯兩戶磚混結構,實際建造8層,一層為儲藏間,二至八層為住宅用房,未安裝電梯,所居住的人員多為企業下崗職工,居民平均年齡為55歲以上,部分業主甚至已六七十歲。 2022年,為改善小區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經過協商,該樓宇14戶業主中有12戶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符合加裝電梯業主表決規則。隨后,該樓602室業主作為加裝電梯的申辦人,委托廈門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代辦相關申報業務。經公示,并取得相關施工許可后,樓宇進行了電梯加裝工程。 公示期間,未有業主提出任何反對意見。當電梯開始施工后,101室業主老黃卻出來阻撓并提出補償要求。老黃認為樓宇不宜增設電梯,應停止施工。經與其他業主協商未果后,老黃將12戶鄰居訴至法庭,要求停止增設電梯,并共同補償其因增設電梯造成的損失6萬元。 老黃訴稱,其住宅位于1樓,旁邊已有凸出的建筑物,樓梯增設電梯,將徹底擋住住宅的光照及通風,將其住宅變成凹陷在兩個凸出的建筑的不宜居的房屋,其房屋日照時間將低于廈門市日照標準,房屋相對貶值。且增設電梯與周邊居住建筑的間距不符合12米的標準,12名被告未出示案涉樓梯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停止增設電梯的施工。 被告辯稱:增設電梯是經民主決策的,得到案涉樓宇3/4以上業主同意,也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許可,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無權要求停止增設電梯。且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報告表明,案涉電梯符合日照要求,并與房屋之間留有足夠的距離,即在整體上亦不妨礙原告采光、通行、通風等相應權利。增設電梯之后對原告房屋價值的影響是增值的,電梯的產權及面積是所有業主共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電梯的加裝符合法律規定。案涉樓宇加裝電梯的事項,已經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在小區進行公示,加裝電梯程序合法。另經現場查看,電梯主體部分已經施工完成。老黃系101室業主,實際位于該樓宇的二層位置,客廳朝南,電梯位于住宅樓梯外側,老黃的房產并不會因增設電梯而對通風、采光、通行等造成較大妨害,老黃對此應當負有適度容忍義務。且其他業主也均表示老黃在電梯建成后可使用,故加裝電梯對老黃專有部分的房產有增值作用,并無價值貶損可能。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老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涉及廣大群眾的出行方便,是一項惠及群眾、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實踐中,居民意見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最大障礙,少數業主尤其是一層業主因電梯加裝對其房屋居住使用帶來一定損害與高層業主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對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因此,老黃與其他業主應本著友好睦鄰、互讓互諒的原則協調處理電梯加裝事宜。加裝電梯確實會給低層住戶的居住環境帶來一定的變化,但在整體上不妨礙采光、通行、通風等相應權利的情況下,低層住戶對小區加裝電梯的行為,應負有適度容忍義務。不同樓層的住戶應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解決加裝電梯的實際困難,成為加裝電梯的共同受益方。 倘若因增設電梯出現房屋價值貶損的情況,業主可結合實際損失,并參考《廈門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中的利益補償方式規定,即“增設電梯應給予利益受損業主適當補償,原則上,第一層每戶補償金額不宜超過增設電梯總工程費用除以本梯總戶數的數值,第二層每戶補償金額為第一層補償金額的一半”,進行協商解決。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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