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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5日訊 男子海釣時與他人發生口角,一時沖動給他人造成傷害,最終付出沉重代價。日前,東山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吳某林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2023年8月22日,吳某駕駛快艇前往東山縣某海域海釣期間,因放釣地點鄰近問題兩次與韓某發生口角、沖突,倆人各自駕駛快艇轉圈對峙互罵。彼時兩艘快艇之間的最近距離大約為3米,但吳某在明知自己行為可能會造成快艇發生碰撞的情況下,仍未減速駕駛,致使碰撞事故發生,韓某被撞倒受傷。經鑒定,韓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東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主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林淑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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