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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3日訊 3月27日,平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涉依托咪酯電子煙毒品案。被告人謝某犯窩藏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與前罪犯洗錢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個月。 2023年11月1日至 8 日間,謝某明知朋友朱某、吳某(另案處理)向他人販賣能夠使人“上頭”的電子煙(含有第二類精神藥品依托咪酯),仍多次通過微信賬戶,幫助朱某、吳某收轉(zhuǎn)販賣電子煙錢款,并幫助吳某將3.3克依托咪酯粉末(凈重2.1克,折算成海洛因是0.84克),藏匿在其家中,約半個月后被公安機(jī)關(guān)查獲。 謝某因上述提供賬戶收轉(zhuǎn)毒資已于2024年1月被本院以洗錢罪定罪處罰。庭審中,謝某對自己為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毒品的行為供認(rèn)不諱,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綜合考慮謝某犯罪情節(ji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吳蘇婷 藍(lán)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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