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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11日訊 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販賣含有依托咪酯電子煙彈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張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悉,2023年10月初,張某向葉某購買4顆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并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國家列為精神藥品進行管制的情況下,仍然先后分兩次在南靖縣山城鎮將依托咪酯電子煙售賣給他人。張某到案后對販賣毒品的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仍販賣給他人,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張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楊淑藝 沈澤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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