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父母沒有盡撫養義務,能否申請變更撫養權、訴請撫養費?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構成侵權?未成年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擔?…………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我國《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都明確要求保護未成年人兒童的利益。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本期普法版面結合相關案例,以案釋法,讓家庭、學校、社會能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撫養權、撫養費糾紛 當今社會,離婚率不斷攀升,隨之而來的撫養權與撫養費的問題,也大幅增多。離婚后,父母一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撫養權能否變更?能否訴請支付撫養費?通過以下兩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母親外出務工不帶娃 父親起訴變更撫養權 法院:尊重未成年人意愿,變更為愿意跟隨生活的一方 離婚后,父母雙方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撫養一方應當妥善撫養,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5月6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糾紛案,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將孩子撫養權變更為愿意跟隨生活的一方。 案件回顧 2017年9月,李強(化名)與邱芳(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李紅(化名)歸邱芳撫養,李強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離婚后,邱芳僅撫養兩個月,就將李紅送到李強家中,自己外出務工。 此后,李紅一直跟隨李強生活,邱芳也未支付撫養費給李強。6年多來,李強多次通知邱芳支付撫養費,邱芳拒絕支付且未將李紅接回身邊直接撫養。李強遂訴至上杭法院,要求邱芳支付6年6個月的撫養費,并將婚生女李紅變更為李強撫養。 法院審理 法官在審理中查明,李強所陳述的事實屬實。雖然現在邱芳同意將女兒李紅接到身邊直接撫養,但是法官在征求孩子的意愿時,李紅因多年跟隨李強生活,不愿意改變生活環境,不同意跟隨邱芳生活。 考慮到李紅的個人意愿,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且李強具備撫養能力,孩子的學習生活狀況應與撫養權的歸屬相契合。承辦法官結合此案的實際情況,對雙方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將婚生女李紅變更為李強撫養,邱芳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李紅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撫養一方應當妥善撫養,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積極通過見面、書信、網絡等方式關心子女的生活、學習、心理狀況,并依法負擔相應的撫養費。 案例二 女子未婚生子后失聯 孩子訴請支付撫養費 法院:每月應該支付撫養費 男女未婚同居生子,女方竟“跑路”了,撫養費該怎么辦?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逃避支付非婚生子撫養費的案件。 案件回顧 小明(化名)與小婷(化名)在確立戀愛關系后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于2021年4月生育一子小兵(化名)。2023年5月,小婷離開未再與小明共同生活,并徹底失去聯系,未盡對小兵的撫養職責。 小兵遂訴至鼓樓法院,訴請小婷每月支付1800元撫養費,每年按5%的比例上調從2023年6月1日起至小兵獨立生活之日止。 法院審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小明與小婷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并于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小兵,該子女雖屬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仍負有撫養教育義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小兵主張小婷給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對于撫養費金額,小兵未舉證證明小婷具體經濟來源及收入情況,鼓樓法院根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酌定由小婷每月支付小兵撫養費1200元至小兵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之規定,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不應成為致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所差別的理由。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這種平等權利包括受撫養權。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義務不受父母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影響。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固然有義務對子女進行撫養和照顧,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同樣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父母逃避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對于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李榕 張卓怡) 關鍵詞: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 文身店家能否免責 法院: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近年來,文身社會流行度增加,許多年輕人為耍酷、追求新鮮、表達個性等,一腔熱血去文身,冷靜下來后卻后悔不已。況且文身易感染、難復原、對個人職業選擇有很大限制。若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訴前調解一起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最終文身店同意償還文身費、文身清洗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 案件回顧 2023年10月,初中生小明(化名)前往雷某經營的文身店,請雷某為其胸部、手臂、腿部文上花形圖案后,支付文身費用1600元。小明父母發現后,要求文身店賠償相關損失2.1萬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因該案屬于未成年人案件,為更好地將糾紛化解在訴前,寧化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經了解,小明文身時僅13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并接受商家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態不相適應。雷某系從事文身行業人員,其為小明文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員與法院工作人員多次溝通協調、教育疏導,小明認識到自身錯誤,表示今后會注重學業;小明父母則認識到今后要多關注孩子身心健康;文身店經營者雷某亦認識到自己工作的欠缺,同意賠償并簽署和解協議。 法官說法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需擔責 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智力發育尚不成熟、社會經驗尚不充分,對文身行為給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尚不能判斷,其文身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可能對其今后入學、參軍、就業等造成影響,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應當對顧客年齡做到審慎注意義務,對前來文身的未成年人應及時做好規勸。加強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羅宏麗) 關鍵詞: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騎車致人受傷 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法院: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城市交通不斷發展,人們的出行方式也變得多樣化,共享單車由于方便快捷,頗受未成年人的青睞,不少家長允許未成年子女騎車作為代步工具。然而,當事故發生時,侵權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駕駛共享單車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件回顧 小李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用祖母的手機注冊某共享單車賬戶,并騎行共享單車。 小李騎行期間,與張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事故。經交警認定,小李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經鑒定,張某的損傷及目前后遺癥評定為傷殘十級。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小李的父母已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 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未滿16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時,小李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雖然小李父母婚姻關系已解除,但與小李的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故小李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仍應由其未盡到監護義務的監護人,即小李的父母共同承擔。 案涉共享單車雖投保助力車綜合險,但其車身有明顯的禁止16周歲以下人員騎行的標志,且保險合同條款特別約定:助力車保險只承擔16-70周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時,小李未滿16周歲,因此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當事人雙方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共享單車存在瑕疵,因此不追加案涉共享單車所有權人為被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李父母應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共同向張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法官說法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孩子對交通規則的認識不全面,應急反應能力欠缺,16周歲是駕駛電動車不可跨越的紅線。廣大父母要履行好監護職責,不放任孩子任意使用家長賬號騎行共享單車。 編 后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義不容辭的責任。為廣大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需要上下同心、齊抓共管、共同關愛,切實保證讓每個孩子健康、快樂成長。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