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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5日訊 “感謝法官為我的案件操心奔波,你們辛苦了!這兩面錦旗請一定要收下。”日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人溫某將印有“公平高效 司法為民”“高效辦案 情暖人心”字樣的兩面錦旗送到浦城法院執(zhí)行法官手中,感謝執(zhí)行法官依法高效采取執(zhí)行措施,為其成功執(zhí)行到貨款。 2021年4月至5月,溫某經營的砂石料經營部為徐某供應砂石,徐某拖欠溫某貨款13.5萬元,溫某多次催討無果后訴至浦城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徐某支付溫某貨款13.5萬元。判決生效后,徐某未按文書確定的內容自覺履行義務,溫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執(zhí)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經調查得知徐某曾向福州市倉山區(qū)某機械銷售公司購買一臺挖掘機,如今,該挖掘機由于徐某未按期支付按揭款項被銷售公司后臺控制并拖至其工地存放。溫某遂向法院申請查封該挖掘機。 收到溫某的申請后,執(zhí)行法官第一時間驅車趕赴建陽區(qū)對該挖掘機進行查封。到達執(zhí)行現場后,執(zhí)行法官發(fā)現此為施工工地,停放有多臺同類挖掘機。為確保查封無誤,執(zhí)行法官對現場停放的多臺同類挖掘機進行詳細甄別,仔細核對案涉挖掘機的品牌、型號、工作質量、發(fā)動機功率、產品識別代碼等,確保查封的準確性,并對案涉挖掘機的現狀進行登記、拍照、粘貼封條等。 隨后,執(zhí)行法官將查封情況告知該柳工機械銷售公司與徐某。“徐某在福州還有案件,他欠我們公司8萬多元的挖掘機貨款還沒支付呢,錢沒到位,挖掘機是處理不了的。”銷售公司代理人說。 “我也沒辦法啊,挖掘機被銷售公司拖走了,我沒法工作,實在是沒錢還了。”徐某也很是無奈。 無力償還貨款的被執(zhí)行人,被拖欠貨款的溫某,收不回挖掘機欠款的銷售公司,三方矛盾如何化解,成為擺在執(zhí)行法官面前的難題。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執(zhí)行法官從實際出發(fā),通過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決定以兩案的“核心”挖掘機為紐帶,組織三方協商。最終,在執(zhí)行法官不懈努力下,溫某與徐某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挖掘機轉讓協議。徐某將挖掘機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溫某,溫某代徐某向銷售公司支付拖欠的8.1萬元貨款,剩余11.9萬元用于償還本案債務,差額部分徐某另行支付給溫某。 至此,本案順利執(zhí)行完畢,徐某也主動履行了福州倉山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避免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切實將勝訴當事人“紙上權益”轉化為“真金白銀”。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謝炳輝 葉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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