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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日訊 在民間借貸中,“利滾利”的情形十分普遍。那么,在欠款本金已還清、尚欠部分利息的情況下,所欠的利息還可以再“利滾利”嗎?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廬豐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饒某與邱某是多年朋友,2018年間,饒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邱某借款并約定相應利息。2023年4月2日,雙方進行結算,確認本金已全部歸還,尚結欠利息3.4萬元。饒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如果利息在2023年4月底前未還清,則以未還清的利息為基數,按每月再以500元計算利息。欠條出具后,饒某于2023年5月至8月累計支付利息1500元,因剩余所欠利息未按約定支付,邱某訴至上杭法院,訴請饒某支付尚欠利息,并支付尚欠利息從2023年7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計算的利息。 法院審理 借款本金還清,不得要求借款利息再計算利息 上杭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內因使用借款而向出借人支付的費用,系依附于借款的收益。在借款本金還清的情況下,出借人僅能主張基于借款關系按約定應支付的利息,邱某要求所欠借款利息再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饒某出具欠條時,雙方約定如果未還清按每月500元利息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于無效條款,因此駁回邱某以利息為基數,再算利息的訴請。 法官釋法 利息的基礎是基于使用借款本金未歸還而支付的代價。此案中,利息依據的基礎本金已經全部清償完畢,饒某出具的欠條也明確說明是欠利息。只是尚欠部分利息的情況下,并不存在新的借貸關系,故而饒某在欠條中寫下的“利滾利”不符合相關法律保護的情形。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與出借人資金往來、利息約定均要符合法律規定,所出具的相關借條、欠條也應符合法律規范,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王美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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