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出售8年遇拆遷 賣家訴請增補售房款 法院:主張沒有事實依據,駁回訴訟請求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日訊 房屋出售近8年期間未有任何波瀾,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后,賣家突然起訴買家支付部分購房款。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依法駁回房屋賣家請求買家再次支付部分購房款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張某與安某系同事關系。2015年4月,張某同妻子邱某與安某簽訂《轉讓套房契約》,由王某作為證人執筆,雙方約定:張某將坐落于寧化某鄉鎮套房一套出讓給安某,套房契價15.8萬元,房子總建筑面積109.44平方米。合同簽訂當日,安某通過現金給付方式支付給張某6萬元后,雙方在契約書上簽字。次日,安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購房余款9.8萬元給張某。次月,張某將房屋交付給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其間,安某對外出租房屋,租金所得和水電費均由其收取和支出。 2023年,因房屋遇拆遷,政府補償安某兩套房子。張某向安某主張增補售房款未果后,將安某訴至寧化法院,稱安某未向其支付購房款6萬元。 法院審理: 8年間未主張權利與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有悖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安某提出雙方簽訂的《轉讓套房契約》中明確約定自立轉讓之日起任憑承讓人營業,其契價當日付清,不欠分文。同時,執筆人王某提供的證言可證明安某已在簽訂合同當日就現金支付6萬元購房款。根據交易習慣,自然人在簽訂買賣房屋合同時,通常當日會由買受方支付部分購房款再交付房屋,出賣方也會對支付部分購房款提出要求。此案中,案涉房屋在簽訂《轉讓套房契約》時處于出租狀態,簽完合同后進行交付,次月轉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 此外,此案雖僅有銀行轉賬憑證,但張某在契約簽訂后便將房屋和相關權利證明交付給安某,且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遷補償亦由相關部門直接支付給安某,而張某在此期間從未主張權利,與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有悖。張某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綜上,法院認為安某已在簽訂《轉讓套房契約》當日支付6萬元購房款,已履行完畢《轉讓套房契約》約定的義務,張某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法院判決,上訴至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后張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福建高院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民事實體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整個民事交易的始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之規定,若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導引行使訴訟權,法院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駁回其起訴。 當房屋遇到拆遷,房價高漲,難免讓人眼紅,一些人為此“耍賴”,為了利益踐踏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終將付出相應代價。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交易中,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交易,買賣雙方都應保存好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商品價格、支付方式、交付時間等重要內容的部分,以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報見習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賴征源 范文琦)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