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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4日訊 電動自行車上牌后按車主要求違規改裝,發生交通事故車行同樣要承擔責任。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判決車行承擔10%賠償責任。 2021年12月,楊某從福鼎某車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并委托車行登記上牌。之后,車行按其要求將車內原裝鋰電池更換為鉛酸電池,并更換加長車座。2022年9月,楊某的丈夫蔡某在騎行該輛電動自行車搭載妻兒時,因車輛突然傾倒發生摔傷事故,造成蔡某和兩個孩子受傷。后經治療與鑒定,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此后,蔡某與該車行就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蔡某遂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行作為案涉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在銷售合格電動自行車并代辦上牌后,應消費者的改裝要求,明知改裝電動自行車存在超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風險情況下,擅自改裝電池、加長車座,致使案涉電動自行車超重、超速并被鑒定為超標電動車,是造成蔡某摔傷的原因之一,存在過錯,承擔次要責任;蔡某作為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搭載多人,并加裝風擋,導致嚴重超載,影響電動自行車穩定性,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遂酌定車行承擔10%的賠償責任,蔡某自行承擔90%的賠償責任。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林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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