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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2日訊 近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包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經查,2023年7月,包某在連城縣某餐飲店,因之前瑣事糾紛與被害人鄒某發生口角,包某情緒暴發拳打腳踢鄒某臉部、胸部、腿部等部位,造成鄒某雙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鼻中隔骨折。經鑒定,鄒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鑒于包某具有自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江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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