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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3日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巫某標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上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2018年來,巫某標非法持有一把鳥銃用于上山打野貨,后因公安機關嚴查不敢再使用便將鳥銃藏匿于家中。2022年10月10日民警接匿名舉報,后在巫某標家中查獲該鳥銃及鋼珠、鐵砂、金屬管等物品。經龍巖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巫某標持有的鳥銃是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巫某標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一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是極度危險的行為,槍支、彈藥即使不使用也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務必主動上交公安機關,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廣大群眾也應積極提供相關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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