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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7日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曾某攀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22年6月,曾某攀到上杭縣才溪鎮某村一寺廟煮湯,因寺廟主持黃某蘭阻止,便對黃某蘭推搡、毆打,致使黃某蘭頭部、面部、手部多處受傷。經鑒定,黃某蘭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曾某攀在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狀態,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機關認為,曾某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曾某攀實施犯罪時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曾某攀有犯罪前科,此次系對老年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且案發后未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用等損失,社會危害大,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謝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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