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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7日訊 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隱瞞收入、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執行人包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21年11月,胡某與包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長汀法院審理判決,包某應向胡某返還借款75萬元。2022年1月,胡某申請強制執行。長汀法院依法向包某送達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但包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亦未向法院申報財產。2022年5月,包某借用其女兒包某甲的銀行賬戶接收酒店租金收入10萬元;同年11月,再次通過該賬戶接收鄭某購買地塊的32萬元。包某未將收益向法院報告,也未用于履行法院判決。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某名下有財產卻未如實申報,明顯有能力履行債務而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黃穎嫻 劉小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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