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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3日訊 日前,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霞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經查,李某霞是李某麗(已判決)的妹妹;2014年7月,李某霞夫妻二人在緬甸經營一家手機店,主要銷售手機、手機卡等產品。2018年,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找上門,批量采購詐騙專用手機、手機卡,李某霞的手機店因此銷量猛增,遂深感生意大有可為,2019年11月,李某霞與姐姐李某麗、張某等人合股經營幾家,長期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批量銷售手機,長期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批量銷售手機、手機卡等產品。 2023年5月,該案被移送至漳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被告人李某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伙同他人向境外詐騙窩點銷售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手機和手機卡,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退出非法獲利、認罪等情節,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童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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