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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0日訊 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強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又二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經查,今年2月,黃某強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漳平市公安局處以行政處罰。7月2日,黃某強夫妻在兒子店鋪幫忙,忙碌到當晚10點,因天氣炎熱,黃某強便想喝啤酒解渴,妻子多次勸阻,黃某強依然喝了一瓶啤酒。當晚11點,黃某強想著店鋪離家近,趁著妻子收拾東西,便心懷僥幸獨自騎摩托車回家,不想途經漳平市桂林街道某路口時,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黃某強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4.10mg/100mL。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黃某強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74.10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認罪等情節,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許璐 劉錫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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