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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5日訊 近日,順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涉毒案件并當庭宣判,以被告人嚴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嚴某多次將認為含有或實際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出售給小桐、小金等人,收取毒資6000元,獲利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具有累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名詞解釋: 依托咪酯,是一種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物質,為非巴比妥類靜脈短效催眠藥。2023年10月1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販賣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處理。和其他毒品相比,依托咪酯對大腦和神經系統的危害更大,吸食者極易形成依賴。長期大量濫用會出現脾氣暴躁等影響人的情緒、思維和意志行為的精神障礙,一旦超出身體耐受范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鄭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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