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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錯匯至被執行人賬戶 案外人能否請求法院返還 法院:無充分證據,駁回執行異議請求 將款項錯匯至他人已被法院凍結的賬戶,案外人能否向執行法院請求返還?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外人異議案件,依法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案情回顧: 今年3月,因操作失誤,漳州市某公司會計人員誤將一筆交易貨款5萬元匯入南安市某公司的涉案賬戶。南安市某公司認可該事實,因其賬戶已于2023年9月被法院凍結,無法直接退回款項。 4月12日,漳州市某公司向南安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南安市某公司涉案賬戶內5萬元的凍結強制措施,確認該筆款項歸漳州市某公司所有并交付。 法院審理: 南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南安市某公司的銀行存款賬戶符合法律規定;漳州市某公司作為案外人,以款項誤匯為由請求法院將款項返還,實質是以基于對資金的所有權為依據,請求法院排除對該部分資金的執行,屬于案外人異議審查的范疇。 漳州市某公司主張誤匯的5萬元應歸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并不足以阻卻法院的執行,其訴求應通過另案訴訟進行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南安法院駁回案外人漳州市某公司的異議請求。漳州市某公司服判息訴,未就執行裁定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匯款到達賬戶時即發生權屬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根據規定,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情況下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認定其權屬,故匯款、轉賬在到達被執行人賬戶時即發生權屬轉移。 此案中,案外人漳州市某公司因操作失誤將款項匯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即已發生了該轉賬款項的權屬轉移。該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在漳州市某公司無法提供充足證據的情況下,該轉賬的款項無法被排除強制執行。 同時,漳州市某公司將款項誤轉賬至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且被執行人認可該事實,實際上在漳州市某公司與被執行人之間構成典型的不當得利之債,漳州市某公司可以基于不當得利請求被執行人返還相應款項。 法官提醒: 在給他人匯款時,一定要仔細核對賬戶信息,避免因錯誤匯款而引發不必要經濟糾紛和財產損失,同時糾正誤匯款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找回的錯誤觀念,增強自我法律風險意識。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王琳 黃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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