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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5日訊 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判處被告人池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今年4月,池某某與楊某、張某等在上杭縣城聚餐,3人把酒言歡至凌晨一同回到出租屋。第二天中午,池某某清醒后發現楊某、張某尚在熟睡,想到前一晚看到楊某從轎車儲物箱中拿出現金,想到自己手頭緊、欠楊某的債務即將到期,便動起歪心思。隨后,池某某拿走楊某放在出租屋的車鑰匙,盜走其車內現金1.9萬元。 楊某發現車內現金被盜立即報警。警方通過查看停車場附近公共視頻,很快將嫌疑對象鎖定在池某某身上,并從其車里搜出被盜現金。 上杭法院經審理認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現金1.9萬元,數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具有坦白、在法庭上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從寬情節,遂對池某某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范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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