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裝電梯前退出集資,之后能否重新加入? 法院:想使用電梯應當支付合理對價 近年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情況越來越多,有人歡喜“終于能住上電梯房”,也有人發愁“沒有電梯使用權”,由此引發的鄰里矛盾糾紛不斷。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加裝電梯而引發的糾紛。 案情回顧 王澤(化名)和高小芳(化名)是一對年輕夫妻,婚后,二人在中介的介紹下,購買一套位于平潭A小區1單位606室的二手房,這套房子沒有電梯。 2019年,A小區1單元業主紛紛提出加裝電梯的需求。經意見收集,A小區1單位12戶業主中,有8戶業主同意加裝電梯,其中包括王澤和高小芳這戶。小區開始加裝電梯項目后,王澤、高小芳依約交納前期8000元的費用,但因王澤和高小芳剛買房子,手中積蓄不多,考慮到電梯安裝的后續費用有點力不從心,便于2020年4月退出電梯集資項目。 過了3年,王澤和高小芳生活條件好轉,也有了自己的小孩,便想著讓生活過得舒適一些,就向其他業主提出補交費用,搭乘電梯的想法。沒想到遭到其他業主的共同反對。“在我們安裝電梯集資時最需要幫助的時候,你們為了一己私利而罔顧集體利益,現在電梯運行3年還想加入,門都沒有”“誰出資誰使用,當時你們既然退出,現在就別想加入”“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的規定,我們這7戶業主明確不同意你們重新加入集資項目,已經過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其他7戶業主表示抗議。 王澤和高小芳覺得不解又氣憤,明明前期也交納費用,現在愿意支付剩余加裝電梯的分攤款項,都是鄰居,為什么大家都不同意。二人便將其他7戶業主告上了法院。 審理與說法 問題①:王澤和高小芳使用電梯,是否必須經過其他業主多數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一旦加裝電梯完,該電梯應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同時需要承擔義務。因此,即便部分業主曾經不同意加裝電梯,也并不因此喪失共有權利,但實際享有權利時要承擔義務,合理分擔加裝費用。 此案中,該電梯是建設于A小區業主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之上,也因其使用功能,屬于附屬于建筑的公用設施,包括王澤和高小芳在內的業主均對電梯享有共有管理和共同使用的權利。二人使用該電梯并不屬于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二人使用電梯并非必須經過其他業主多數同意。 問題②:王澤和高小芳支付相應費用后,能否獲得電梯使用權? 王澤、高小芳想使用電梯,就應當支付合理對價。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存在涉及利益多、籌建難度大、建造成本高等制約因素,一部電梯從籌建到建成往往歷時幾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王澤、高小芳先是在電梯籌建過程中主動放棄出資,后又在電梯建成后提出使用電梯。法院綜合考慮7戶業主出資增設電梯的風險與回報,王澤、高小芳所有的606室房屋因增設電梯所帶來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間,酌定王澤、高小芳除按同樓層支付標準支付的電梯使用費8.55萬元外,還應補償各出資業主合計20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8000元,王澤、高小芳還應支付7戶出資業主7.95萬元。王澤、高小芳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后,7戶出資業主應向王澤、高小芳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 法官提醒 當下,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成為廣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嬰幼兒、殘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在電梯加裝和使用過程中,樓上樓下、左鄰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產生矛盾糾紛。在加裝電梯這件事上,鄰里之間應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堅持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鄭群 丁炎燕)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