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訊 網絡存儲空間便捷高效,時常有人將公司數據發送至個人云端存儲空間,便于隨時隨地調取使用,但這也可能為企業數據安全和商業秘密保護帶來風險隱患。因此,在入職時,有些公司會要求職工簽訂保密協議,并規范公司數據運用與存儲。近日,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員工將公司數據文件轉存至個人網絡存儲空間被解聘而引發的糾紛。 2021年,張某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擔任部門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張某的法定義務,如違反保密義務,則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雙方還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員工未經公司規定批準擅自將公司涉密數據資產傳送到公司受控范圍外的行為,包括未經授權的私自發送、拷貝到自己的個人電腦或其他文檔存儲介質,違反保密義務,公司均有權立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該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未經授權許可,嚴禁員工將公司數據存儲在外部網絡或設備中。 2023年12月,張某未經許可將內網系統標記為“敏感數據”的事項及工藝標準等材料分別發送至其個人微信、郵箱及網盤。當月,某電子商務公司以張某在職期間未經公司許可私自轉移公司相關數據信息,違反《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對此不滿,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某電子商務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裁決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某電子商務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雙方就張某自行轉存的文件是否涉密,該行為是否違反保密義務產生較大爭議。張某認為商業秘密信息的認定以用人單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為前提條件,公司電腦系統并未對案涉文件發送至外部儲存介質的行為加以識別和限制,說明公司并未將涉案文件材料定義為涉密資料,且為了工作便利將文件發送至自己個人網絡存儲空間,并未對外泄露數據文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自行轉存的文件涉及產品價格、區域銷售、整體戰略等敏感數據,且并非外部渠道可獲得,屬于涉密文件,符合公司商業秘密的認定。張某作為公司的工程維保經理,在未經許可情形下,將涉密文件外發、轉移的行為,顯然已違反了保密義務。某電子商務公司以此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記者 林珊 通訊員 周巧玲)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