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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7日訊 民間借貸中以房抵債協(xié)議并不少見,但借款到期后,此類房屋真的能直接用來抵債嗎?近日,羅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以房抵債的借貸糾紛案件。 2016年7月1日、12月6日,鄭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分兩次向余某借款共20萬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并出具借條為憑。2019年8月,在余某要求下,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載明:“鄭某將名下位于某小區(qū)內的一套約70平方米的套房還給余某”。上述借款于2023年12月到期后,余某多次催討款項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鄭某償還借款本息共計25萬元。 “法官,我有他寫的一份以房抵債協(xié)議,能不能要求他用這個房子來抵債?”庭上,余某拿出協(xié)議書,要求以鄭某名下的一套房子來折抵債務。鄭某雖自認其向余某借款屬實,但并不認可這份協(xié)議書,辯稱是其醉酒后所簽的。 這份“以房抵債”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對此進行釋法說理:“本案中,以房抵債協(xié)議簽訂在借款期限屆滿前,違反了民法典關于禁止流押的規(guī)定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經審理,法院對余某提交的該證據(jù)不予采納,但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條、雙方陳述佐證,仍予以確認,遂判決鄭某償還余某借款本息25萬元。 法官說法:“以房抵債”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以物抵債”形式,但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房抵債”的實施具有嚴格的要求。要想實現(xiàn)以房抵債的目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債務到期后,債務人自愿以房抵債;二、房屋價值和借款本息大體相當;三、債務人沒有其他外債;四、債務人將房子交給債權人,并辦理過戶手續(xù)。 (記者 林珊 通訊員 林婧婷 陳宇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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