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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9日訊 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倪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同時被宣告禁止令。 經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間,倪某某在明知某膠囊無任何保健食品資質證明和手續情況下,向上家進貨該膠囊共計6000瓶。倪某某自留400瓶膠囊給家人及親屬等人服用,剩余的5600瓶膠囊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16.29萬元,倪某某從中獲利約1萬元。經鑒定,涉案膠囊中含有《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倪某某銷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銷售金額達16.29萬元,且銷售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考慮倪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作出上述判決;同時,禁止倪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 法官說法: 保健品是一種特殊的食品,國家對食品的生產、銷售都有嚴格規定、監管。此案涉案膠囊中含有的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已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消費者若服用非法添加此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對身體有害,嚴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應增強安全意識,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有相應批準文號的保健品,對于沒有標明成分、廠家或是未有相應標簽的保健品千萬不能購買,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也提醒保健品經營者,不要貪圖利益而銷售來源不明的保健品,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林彥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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