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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買賣外匯賺取差價的案件。 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間,陳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備外匯經營資質許可的情況下,長期在澳門與鄭某某、許某某等人通過現場交易港幣、銀行卡轉賬人民幣等方式非法買賣外匯。張某某在明知陳某某非法買賣外匯的情況下,仍使用本人銀行卡為陳某某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 經查,陳某某、張某某通過其名下的12張銀行卡從事非法換匯,其中,陳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9428165元,被張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350448元,陳某某、張某某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428.1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陳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9428165元,張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350448元,均系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陳靜 陳琦 蔡貞 曾榮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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