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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朋友有困難,出于情義替好友擔保,助朋友“一臂之力”,卻被判連帶清償責任。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個人擔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被告楊某與施某系朋友關系,2017年,楊某夫妻二人向林某借款20萬元,未約定借款期限,僅口頭約定利息2分,楊某當即出具借條一份,施某在借條上簽字提供擔保。借款后,楊某僅支付部分利息。2019年林某向楊某催討,楊某因沒錢償還便又出具欠條一份,寫明欠林某利息47470元。之后,林某經多次催討,楊某夫妻二人拒不償還,因此林某將楊某夫妻連同施某共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證據審查確認了原告林某與被告楊某夫妻二人之間的借貸事實,楊某夫妻二人應履行還款義務。關于施某的擔保責任,借條中雙方對施某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未做約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明確約定擔保人保證方式的視為一般保證責任,但本案中因保證的事實發生時間在2017年,應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據此,法院判決楊某夫妻向林某償還剩余借款本息,施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林海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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