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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盜用,一不小心成“老板” 漳平法院審理一起冒名簽訂合伙協議糾紛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7日訊 明明沒有注冊過公司,但名下卻多了一家“公司”?近日,漳平法院審理一起當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成為企業合伙人的案件。 此前,許某與某科技企業曾有業務往來,某科技企業擁有許某身份證復印件。2024年,許某得知自己成為該企業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3000000元,但許某對上述事實毫不知情,其從未對該企業進行認繳出資,并且在工商登記處的簽名亦非其本人所簽。同年8月,許某向司法鑒定中心提交鑒定申請,2024年9,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簽名字跡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為此,許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未在某科技企業的入伙協議、出資確認書等文件上的簽字,有其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應確認其不認可成為某科技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事實,該入伙協議因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對許某發生法律效力。許某未認繳出資,未收取某科技企業工作報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職責,某科技企業工商登記記載許某姓名,許某可能因被登記為企業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風險。因此,許某要求確認其并非某科技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并滌除其在工商登記的某科技企業有限合伙人姓名,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冒名簽訂的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因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被冒名人無效。該案中,受害人屬于被冒名簽訂合伙協議的情況,且不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合伙協議無效。民商事活動中,個人信息及隱私安全泄露問題日益高發,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工作、生活交往的便利,獲取他人個人信息,并從事非法活動,導致相關人員的利益受損。因此,我們在日常工作交往中,要謹慎對待提交個人身份信息、隱私信息的要求,非必要不提供。若因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必須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輔助以“水印”等方式,作出區別。此外,當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盜用時,應當及時尋求解決方案,如采取司法途徑維權等,將個人損失降到最低。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俞曉雅 李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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