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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南平市建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池某、王某、嚴某某、陳某、翁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11個月15日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1萬元到2萬元不等。 2024年4月初,建陽男子池某從某軟件了解到提供手機卡、iPhone手機給上家用于撥打“Facetime”視頻電話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可獲利后,商議與王某合伙從事此事,由池某負責在某軟件對接上家,王某負責召集陳某收購手機卡、iPhone手機及租賃車輛。通過在租賃車輛里,根據上家指示操作,由上家在異地遠程登錄操控撥打“Facetime”詐騙電話,非法獲利5.2萬元。陳某、嚴某某明知王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不僅出售自己的手機卡,還合伙從翁某某等人處收購多張手機卡給王某使用。而翁某某明知陳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不僅出售自己的手機卡,還從劉某某等人處收購手機卡出售給陳某賺取差價,非法獲利8400元。經國家反詐平臺檢索,池某等人收購手機卡關聯詐騙案件5起。 (記者 陳浩 通訊員 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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