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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③:13歲女孩的“開盒”行為是否構成網絡暴力? 律師解答 楊鑫源律師:網絡暴力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布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13歲女孩的“開盒”行為不僅曝光他人隱私信息,還鼓動其他粉絲進行造謠、侮辱,構成網絡暴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開盒”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問題④:此事件中,微博等平臺是否盡到合理的監管責任? 律師解答 楊鑫源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微博等社交平臺是否盡到合理的監管責任要根據被侵權人是否發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盡管在事件發生后,微博等平臺對涉事賬號進行封號處理,并注銷被“開盒”的孕婦的微博賬戶,保護了受害者的隱私,但事前預防和監管同樣重要。從事件來看,平臺在預防“開盒”等網絡暴力行為方面可能存在一定不足。平臺應加強對用戶隱私信息的保護,防止不法分子通過技術手段獲取并公開他人隱私。同時,應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行為。 問題⑤:高管公開道歉的行為,能否免除或減輕其女兒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楊鑫源律師:高管公開道歉的行為,并不足以免除其女兒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相比高管公開道歉,高管的女兒作為侵權人更應該道歉。在法律上,公開道歉并不能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是否可以相應的從輕處罰,主要是看是否有悔改的態度,是否對被侵權人、被害人足額賠償,是否取得被侵權人、被害人的諒解。道歉并不必然導致原諒,接受道歉與否取決于傷害程度、道歉誠意、雙方關系以及受害者的主觀感受,這屬于個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即便是被侵權人、被害人不接受道歉,侵權人、犯罪嫌疑人在足額賠償后也能相應的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以及該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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