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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⑥:此事件中,高管女兒的隱私信息也被曝光,法律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律師解答 楊鑫源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第七十二條規定,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七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開盒”者反被“開盒”,13歲女孩既是“開盒”的加害者,也是“開盒”的受害者。公開“開盒”者的個人信息可能引發更多的爭議和矛盾,而不是平息事態,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并不可取。相反,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教育引導和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來共同應對“開盒”亂象,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的和諧穩定。對于被“開盒”的受害者,包括“開盒”者本身,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材料應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案。 問題⑦:對于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教育,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楊鑫源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同時,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旨在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并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測評指標。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 總而言之,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提升需要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共同努力。 記者短評: 充滿戾氣的“盒子”不能再開了 此次飯圈“開盒”事件,并非孤立現象,而是整個飯圈病態化的縮影,暴露出網絡空間個人信息保護的脆弱性和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的缺失。 誠然,“開盒”者父親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女兒的行為,存在監護失職之過。但更為令人擔憂的是,這起事件的參與者多為未成年人,這些孩子在網絡世界中迷失了方向,將追星和網暴視為一種娛樂和消遣方式。他們缺乏足夠的法治意識和道德判斷力,極易被群體情緒裹挾,從而做出一些違法失德的行為。這不僅對他們的個人成長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更對整個社會的網絡生態和文化氛圍帶來了不良的沖擊。若不能及時糾偏,這場“13歲開盒女孩”的鬧劇,或許只是更大風暴的序章。 遏制“開盒”亂象,不能止步于道歉,而是要拿出刮骨療毒的勇氣。相關部門應強化法律剛性約束,無論行為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應依法追責。對于未成年人,可輔以教育矯治,但絕不能以年齡為由免除責任;對于監護人,若存在教育失職或縱容行為,也應依法追究責任。只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以儆效尤。而平臺作為流量與信息的“守門人”,應承擔起隱私保護的主體責任,如推廣使用加密技術、加強身份核驗、完善處罰機制等,及時對涉事賬號進行處理,積極配合受害者進行維權。家庭、學校和社會也應各負其責,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遠離飯圈亂象。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肆意妄為的“游樂場”。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保護每個人的隱私安全,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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