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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我的女兒陳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已分居多年。此前,因家庭問題,陳某精神失常。2019年2月,我將病情嚴重的陳某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如今,我已70多歲,無力墊付后續醫療及生活費用,便多次要求鄭某履行夫妻扶養義務,支付治療期間的扶養費,但遭到其拒絕。請問,我能否要求鄭某履行扶養義務? 【解答】 楊麗英(福建省律師協會理事、律師):陳先生,您好!您可以要求鄭某支付扶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無論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當一方生病或需要照顧時,另一方都應承擔扶養責任。陳某現因病住院治療,無收入來源,鄭某作為其丈夫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若鄭某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您可作為陳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將鄭某訴至法院,請求其支付扶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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