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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間諜黑手伸向未成年人 近年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將罪惡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群體,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會經驗缺乏等特點,包裝違法事實、設置圈套陷阱,妄圖蠱惑誘導未成年人為其所用,以竊取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案例一:兼職賺錢,高中生給間諜發展“下線” 小吳(化名)是我國沿海地區一名在校高中生。某天,短視頻平臺上有個自稱為某公司代辦員的網友主動添加小吳好友,并稱到周邊地區的告示牌拍幾張照片就能賺取辛苦費,若介紹其他人“兼職”還有介紹費。兩個星期內,小吳先后發展8名同學從事“兼職”活動,出現“傳銷式”擴散趨勢。在形成“兼職小團體”后,涉案學生利用午休、周末等課余時間,騎車前往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指定的地點拍照并發送。這些學生的行為已經觸犯相關法律,危害到國家安全。 案例二:金錢誘惑,未成年人頻繁拍攝涉軍內容 未成年人小沈(化名)的父親在網上發布找兼職的帖子,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勾結后,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兼職活動,便安排輟學在家的小沈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聯系。小沈受金錢誘惑,頻繁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指使前往軍事演習地區拍照,還主動拍攝沿路的軍車、軍事裝備等。在從事違法活動時,小沈雖已注意到當地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警惕間諜活動警示牌,但出于僥幸心理,仍持續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拍攝涉軍照片和視頻,直到被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違法犯罪深淵。 案例三:調研為名,中學生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哄騙 中學生小柳(化名)在網絡上結識一名自稱來自“公益組織”的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對方以“旅游開發做調研”為借口攀拉討好,哄騙小柳前往當地碼頭、港口、機場等地拍攝照片?!罢{研”要求逐步發展至收集有關重要軍事設施地點的照片和相關信息,小柳還收取數千元“酬勞”。涉世未深的小柳沒有意識到問題嚴重性,輕易相信對方,但他未曾想到,這一行為已經對我國軍事安全和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律師解讀 熊愛華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上是對間諜罪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規定,正常構罪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在上述案例中,未成年人雖可能是受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誘導,但他們的行為客觀上為間諜活動提供了幫助,若未成年人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其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蠱惑利用實施的行為,如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等,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同樣構成犯罪。但考慮到未成年人被誘導參與犯罪的情況,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觀惡性等因素,可能被認定為從犯或脅從犯,在量刑時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未成年人在明知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積極主動參與犯罪,如小吳積極發展“下線”,則可能根據其具體行為和情節,在量刑時適當考慮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此外,非法獲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案例中的未成年人拍攝的照片和收集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若情節較輕,未達到犯罪程度,也可能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如發現他人通過各種渠道收集涉密、敏感信息的可疑情況,或遇到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誘惑甚至威脅,不要慌亂害怕,及時報告老師家長。學校和社會也應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國家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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