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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先生:前段時間,我母親在小區樓下散步時,張某的4歲兒子小張從25樓陽臺拋下一個礦泉水瓶,砸在我母親身旁,嚇得我母親摔倒在地。經鑒定,我母親的傷情已達七級傷殘,花費醫藥費等8萬余元,張某僅支付5000元。之后,我多次聯系張某要求賠償損失,但遭到張某拒絕賠償。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梅先生,您好!在該事件中,雖然小張從25樓拋下的礦泉水瓶沒有直接砸中您母親,但此行為具有極強的危險性,進而導致您母親受到驚嚇摔倒致殘。您母親摔倒致殘的后果與高空拋物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因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小張年僅4歲,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應當由其監護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您可以與張某進行協商,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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