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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日發布,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查標準,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判工作,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該司法解釋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臺的原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據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確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的預防救濟制度等。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答復的,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同時明確,被告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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