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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案件,被告人曾某某因改裝并銷售具備秘密錄像功能的手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其同伙王某某、李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15日、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1000元。 2024年4月,曾某某通過熱熔膠槍、液晶屏幕開屏器等工具,將二手手機前置攝像頭改裝至手機底部揚聲器內,并搭配“后臺錄像機”軟件,使手機在息屏狀態(tài)下仍可秘密錄像。此后,曾某某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以每臺約1350元的價格在網(wǎng)絡平臺銷售改裝手機,并發(fā)展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協(xié)助分銷,由其統(tǒng)一發(fā)貨。截至同年5月14日,曾某某共非法改裝并銷售手機70余臺,王某某、李某某分別銷售16臺、3臺。 經專業(yè)機構鑒定,上述改裝手機屬于《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guī)定》中界定的竊照專用器材,其隱蔽性和偷拍功能對公民隱私構成直接威脅。法院審理認為,曾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王某某、李某某則構成非法銷售同類器材罪。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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