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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禁漁期擅自改變漁業捕撈專項許可作業類型,男子終因非法捕撈觸法網。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判處被告人梁某敏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2024年6月至8月,梁某敏為出海捕撈,向他人租賃一艘船舶,并招募12名船員,在明知該船在禁漁期取得的漁業捕撈專項許可的作業類型是圍網的情況下,仍擅自改變作業類型,在船尾兩側加裝鐵板,使用拖網作業。后梁某敏在結束捕撈駕船返航途中被海警查獲。經檢驗、認定,該船載漁獲物冰鮮雜魚(冰鮮餌料)、冰鮮鯧魚、冰鮮帶魚、冰鮮小黃魚重量合計17499.85千克,涉案漁獲物市場批發價格為3.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敏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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