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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6月20日,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宣傳貫徹《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 今年5月27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于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貫徹實施,對進一步加強我省反走私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穩定,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預防、查處、法律責任和附則,總體既注重體現福建特色,又著力增強可操作性。 《條例》立足福建實際,從法規層面明確我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原則,構建職責法定、層級分明、相互承接、到崗到人的責任體系。《條例》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對海關、海警、公安、市場監督等34個部門的反走私職責作了具體規定。此外,《條例》就加強宣傳教育、執法監督、舉報獎勵等作出規定,全面提升群眾參與度。 《條例》明確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和職能部門有關預警監測、基礎建設、應急處理等職能,同時將反走私工作納入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就推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作出規定,著力提升反走私智慧化管控能力和水平。《條例》還就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健全行業自律機制以及從事經營進口貨物、物品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明確,著力提高企業和個人自律管理能力。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購運儲銷”各環節,就部門聯勤聯動、涉案物品處置、重點對象查處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反走私協作聯動,推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建立管轄爭議處理機制,有力促進反走私執法各環節的有序銜接。明確大宗、危險、貴重以及其他需要專門條件進行保管的涉案財物管理處置規定,著力解決反走私工作中查扣的涉案財物處置難、保管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厘清各有關執法部門的職責分工、執法權限,加強全環節、全鏈條打擊,填補現行法律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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