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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法律的紅線不容逾越,緩刑考驗期絕非“免責金牌”。近日,袁某因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仙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4年5月,袁某因出借銀行賬戶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然而袁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收取犯罪資金,并通過支付寶購買兩部蘋果手機及取現轉移贓款。經查,其賬戶涉案期間轉入資金47763元,均系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林某、方某被騙款項,袁某從中非法獲利5763元。 仙游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袁某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決撤銷緩刑,以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與前犯罪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檢察官提醒:切莫為蠅頭小利出借個人支付賬戶,勿因貪圖快錢成為不法分子幫兇,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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