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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邵武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管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管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間,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系一江西籍男子,先后四次購買價值6.85萬元的煙花爆竹。管某某將這些煙花爆竹存放在自家住宅內,并加價20%-30%銷售給同村村民,從中非法獲利1萬元。2024年12月30日,公安機關在管某某家中查獲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經鑒定價值3.01萬元。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管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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