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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以為參加了“愛心”扶貧項目,不想卻成了洗錢共犯。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判處被告人李某森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1月,李某森接到陌生電話邀請其參與扶貧項目。李某森便添加對方微信,并按照對方要求下載App,注冊個人資料。當日,該App工作人員以審核資料為由,要求李某森提供名下的銀行卡及個人身份證信息,并讓其攜帶銀行卡、身份證到周邊其他城市辦理“愛心捐助”。 一周后,李某森按要求前往鄭州市,在明知對方人員可能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與自稱是“愛心捐助”的人員聯系,將手機及銀行卡密碼提供給對方操作。經查,李某森名下銀行賬戶被對方操作用于接收轉移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單向流入資金共計90萬余元,其中查證屬于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共計42.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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