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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藍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00日,并處罰金6500元。 經查,藍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多次判處刑罰,但仍不思悔改,再次挑戰法律權威。1月24日晚,藍某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從上杭縣二環北路某酒店停車場出發,因停車費問題在停車場出口與保安發生糾紛,被到現場處置糾紛的民警查獲。經檢驗,藍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6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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